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计划分配方案(试行)
发布人:研究生处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10


沈师大校〔20191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硕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科学统筹、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动态分配机制,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方案》《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指符合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或校外兼职人员)。

第二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第三条  招生计划分配应综合各学科的发展需要以及生源状况,以保证各学科人才培养基本规模

第四条  招生计划增量分配给重点建设学科及围绕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的支撑学科,向承担国家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师资力量雄厚、科研经费充足、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的学科和导师倾斜。

第五条凡列入辽宁省教育厅建议调整的学科,不参与指标增量的分配。列入学校准备调整的学科,调减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项目数量、科研经费情况、对研究生的资助能力与其所在学科的招生指标直接挂钩,没有达到参与计划分配条件的导师,取消当年招生计划分配资格。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分配与导师所指导学位论文质量直接挂钩,具体依照《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沈师大校〔201979号)执行。

第三章  参与计划分配条件

第八条  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在“辽宁省研究生指导教师综合评价与分析系统”中备案,并按时准确进行数据更新,否则不能参与本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

第九条备案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满足学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当年申报招生的各项要求,并通过审查,方可参与当年招生计划的分配。

第十条  招生硕士研究生导师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学生入学时,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特殊情况,以在聘期内能够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为限。具体参照《沈阳师范大学教授二级岗位人员延(返)聘管理规定(试行)》(沈师大委〔201429号)《沈阳师范大学教职工延(返)聘相关管理规定(试行)》(沈师大校〔2015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招生硕士研究生导师每三年内应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级别(含省级)研究项目,有一定数量的在研科研经费,或年度成果业绩达到岗位职级定额标准,具体参照《沈阳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方向与招生数量

第十二条  新遴选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只能在自己最熟悉的一个学科和学科相对应的专业领域(类别)内招生,且第一年最多招收2名硕士研究生。

第十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最多可在自己所属的学科和学科相对应的专业领域(类别)内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4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4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最多可在自己所属的学科和学科相对应的专业领域(类别)内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4名。硕士研究生导师在籍硕士研究生总数不能超过16名。

第十四条  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可在自己所属的学科和学科相对应的专业领域(类别)进行招生,每名导师每年最多可招收2名硕士研究生。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数量较多导师数量较少的学科(专业),即: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数量超过符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导师招收学生数量的上限,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情况进行招生导师及数量调控,报研究生处审定备案。

第五章 招生计划分配程序

第十六条符合硕士研究生招生条件的导师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招生申请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导师在“辽宁省研究生指导教师综合评价与分析系统”中的信息数据,对所属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八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中有关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的要求,对申请者情况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参与招生计划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所指招生计划分配数量为预分配数量,实际分配数量以国家下达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为准。学校保留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以及各专业上线生源情况对预分配数量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条各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