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发布人:研究生处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10


沈师大委〔2018〕3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的通知》(辽教电〔2018〕23号)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和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及《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方案》(沈师大委〔2015〕6号)《沈阳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沈师大委〔2015〕27号)《沈阳师范大学师德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沈师大校〔2017〕246号)《沈阳师范大学教师岗位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沈师大校〔2017〕2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总体要求是:以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肩负我校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导师队伍建设是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师资队伍质量的重要举措。学校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落实纳入党委工作议程,实行校、院两级党政“一把手”领导责任制,把导师职责落实状况作为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切实保证导师队伍建设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政治坚定,有正确的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导师应对高校意识形态工作有正确的认识,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管理和引导,关注研究生的思想动态。遵守课堂教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的要求,杜绝在课堂和相关的教学讲座、报告、论坛中传播过激言论和观点。

 第五条  为人师表,有高尚的师德师风。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正确行使导师权力,选才培养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六条  业务精湛,有扎实的学术素养。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研究生教育政策,胜任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七条  注重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提升。引导研究生既有远大理想,又能脚踏实地;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工作,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贡献力量。

 第八条  着力研究生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九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条  主动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优化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条件,帮助研究生寻找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主动支持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三助一辅”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助研”经费资助研究生进行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良好师生互动机制。在加强校规校纪教育的同时,加强对研究生人文关怀。了解研究生思想状况,努力帮助解决研究生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支持研究生参与党团建设和各类有益的社团活动。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和就业压力,提供相应的心理疏导和课业上的支持和鼓励,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促进研究生生活和谐和身心健康。

第三章  管理与考评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的立德树人职责考评,由研究生教育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协同党委教师工作部共同完成,激励导师争做教书育人、言传身教、潜心问道、学术规范的好导师。做好全校研究生导师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思想引领和理想信念教育;做好师德师风建设规划、考评及教育,做好有关奖励及荣誉称号的评选、表彰和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研究生培养质量导师负责制。实行导师聘用动态化管理。把育人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导师的考评应综合考察导师的师德水平、科研能力和培养研究生的质量。明确导师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主导作用和第一责任制。

 第十四条 实行导师问责制。导师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对研究生出现重大思想政治违纪问题有过错的,对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学位(术)论文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关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导师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包括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两年复制比超过规定限制的导师,视情况分别采取质量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对导师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建设,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考察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基层单位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的评估体系以及主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体系;基层单位每年要对研究生导师的育人情况与业务工作一并考核;学校定期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建立导师评价奖励机制。对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师德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导师给予表彰奖励。以立德树人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为评价导师工作的核心要件。把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考取博士、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完成重大科研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研及竞赛奖励等指标,作为评价导师工作的重要标准,列入导师评职晋级和聘任、绩效分配、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的条件。树立立德树人的导师典范,积极推广复制优秀导师和团队的成功经验。

第四章  政策与保障

 第十七条  为切实提高导师的指导能力创造条件。校、院要为导师提高学术和实践能力提供平台,通过教育教学方法研讨、导师论坛、国际培训、国内外学术交流、基层挂职实践等多元化方式,帮助支持导师时刻保持对所在学科专业前沿领域的了解,不断获得知识更新和自我提升的资源和空间,不断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

 第十八条  完善教授研究室制度。创设良好环境,改善师生治学的工作场所和实验设施。保证每生每年不低于800元的培养补助经费,结合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将导师指导研究生科研和学术活动折合成一定课时计入导师工作量,保障导师待遇。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基层培养单位每学期召开一次导师座谈会,听取导师意见,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评标准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评标准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评与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一、职责考评内容

(一)立德

依据《沈阳师范大学师德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沈师大校〔2017〕246号)的相关规定,主要考评1.思想素质;2.遵纪守法;3.敬业爱生;4.教书育人;5.治学严谨;6.服务社会;7.为人师表等七个方面。

(二)树人

分两个方面考评:

1.教学业绩:重点是导师研究生教学工作量与教学效果、教学方法改革创新与教学研究成果。具体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教师岗位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沈师大校〔2017〕247号)执行。

2.科研业绩:重点是导师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等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成果转化)、成果奖励、平台团队和学术活动等。具体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教师岗位科研业绩量化考核办法(试行)》(沈师大校〔2014〕241号)执行。

二、考评结果的确定及使用

导师立德树人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评优秀的予以表彰。考评不合格者由研究生教育部报备校学术委员会,取消导师资格,交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处理。

1.优秀。

在符合相应的教师岗位业绩要求的基础上,在师德方面有突出表现:(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在教育教学中带头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事迹突出,在师生和学生家长中有良好的口碑;(2)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3)长期帮助“五困生”脱贫解困、完成学业;(4)获得校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在符合相应的教师岗位业绩要求的基础上,在教书育人方面有显著效果:(1)指导的研究生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2)指导的毕业生考取博士学位研究生;(3)指导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4)指导的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类竞赛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2.合格。能够完成相应的教师岗位业绩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师德失范行为。

3.不合格。不符合相应的教师岗位业绩要求,出现以下不良行为之一者: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研究生招生和培养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