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师大校〔2019〕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以及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辽教发〔2018〕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岗位按照培养类别,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按照工作关系,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第三条 导师的遴选与聘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导师的考核与奖惩、调整与解聘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所有导师。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岗位职责
(一)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教育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将个人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根据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和培养单位的组织下,认真做好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工作,在参与研究生招生过程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并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核,把好招生录取质量关。
(三)精心参与制定本学科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目标,与导师科研工作和实践活动有机结合,适合研究生个人发展。
(四)认真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要突出创新导向,通过科教结合,增强研究生的知识更新力、学术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要突出实践能力导向,通过产学结合,增强研究生的知识迁移力、实践创新力和职业胜任力。导师要积极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重视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社会实践、学术活动等有关培养环节,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五)统筹安排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研究及撰写工作。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认真负责地审阅、修改和定稿。导师应当对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要负责对研究生毕业(学位)申请进行审定,对学位论文、学术成果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学位论文是否在导师指导下由其独立完成、是否同意答辩并授予学位提出明确的意见。
(六)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鼓励他们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积极参加到研究生党团和班集体建设及各类活动中。
(七)研究生的日常管理,主要由培养单位负责,导师要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请假、休学、退学及奖惩等情况签署意见。对研究生违反党纪国法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导师要承担一定的教育责任。
第六条 岗位要求
(一)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教书育人的执着;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有责任心、使命感,尽职尽责;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关爱学生,甘于奉献,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三)具备精湛的业务素质。具有执着的学术追求,深厚的学术造诣;熟悉教育政策,关注社会需求,拓展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提升指导能力,开拓创新培养,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遴选与聘任
第七条 遴选与聘任原则
(一)导师通过遴选产生,按照招生和培养工作岗位的需要遴选,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
(二)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可兼任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不能担任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三)导师的遴选和聘任必须坚持思想与业务全面考察、突出科研能力和水平的原则,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硕士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调整学科研究方向、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有利于改善学科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学位结构。
(四)导师的遴选和聘任要按照“标准明确、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导师队伍的整体稳定及不断优化,逐步提高导师的培养能力。
第八条 新聘导师的遴选与聘任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任职2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1年以上,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特殊情况,以在聘期内能够完成研究生培养工作为限。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必修课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选修课。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的某些领域内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能及时了解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
1.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近三年内在科研方面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
(3)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或市厅级科研奖(排名前2),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2.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近三年内在科研方面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1)和条件(2)、(3)、(4)之一:
(1)在核心期刊或指定专业期刊(每个领域限3种)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2)出版学术专著(排名前2),或画册、VCD、CD专辑,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或市厅级科研奖(排名前2);省部级以上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奖,或市厅级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奖(排名前2);省部级以上艺术作品奖;省级以上综合性美展、表演比赛奖;艺术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艺术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4)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授权外观设计(排名前2);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生产实际项目;在核心期刊、指定专业期刊或国家级专业报纸及人民日报、科技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专业版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艺术作品;举办独奏(唱)音乐会。
(五)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及科研项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个人可支配科研到账经费工科不低于5万元、理科和管理学科不低于2万元、人文社科不低于1万元。
2.目前正在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主持企事业单位生产实际项目。
第九条 续聘导师的遴选与聘任条件除满足第八条(一)(二)(三)款规定外,聘期内成果业绩须达到岗位职级定额标准,具体参照《沈阳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聘导师的遴选与聘任程序
(一)新聘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请人须向相关硕士学位授予点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申请表》。
(二)所在培养单位召开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全面审核,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初步人选(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并经所在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至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对所在培养单位报送的初步人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各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初步人选名单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召开,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将遴选出的导师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十一条 新聘任的导师,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相关文件的学习。所在培养单位应委派有经验的导师对新任导师的工作给予更多的帮助,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从校外调入的教师,在调入前已经具有导师资格的,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本校导师遴选与聘任条件和本人意愿,按相同层次和类别认定其导师资格和归属学科,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依照《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计划分配方案(试行)》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师岗位考核制度,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考核一般结合学校人事处的教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师德考核和业绩考核两部分。考核结果是导师奖惩、招生计划分配、岗位聘任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依照《沈阳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教学督导制度,定期深入了解导师培养研究生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评定,检查结果与研究生导师的年度考核、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招生资格认定等直接挂钩。具体依照《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所指导研究生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项的导师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依照《沈阳师范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及培养单位有关奖励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调整与解聘
第十七条 导师是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教师中一个固定层次或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导师岗位的设置必须与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导师病假、事假、因公或因私出差、出国,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必要时应由所在培养单位安排一名其他导师代行部分或全部导师职责;离校时间超过一年者,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申报计划,一般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一)不能遵守师德师风规范,依照《沈阳师范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二)不能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依照《沈阳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不能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在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要求不高,管理不严,依照《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造成教育或管理事故的。
(四)不能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学位论文抽检,依照《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取消导师资格:
(一)被解除教授、副教授职称或未被聘用的。
(二)连续两年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不能完成科研教学任务,三年内没有新的科研成果,或无客观原因,近三年内未招收硕士研究生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刑事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导师岗位的调整与解聘一般结合导师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进行。撤销导师资格需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予以解聘。特殊情况下,可由研究生处提名,直接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 撤销导师资格的教师,停止招收研究生新生;其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可转给该学科其他导师进行指导或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具体由所在培养单位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撤销导师资格的教师三年内不能重新申报导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导师资格至正式退休终止,或带完最后一届研究生后终止。导师正式退休时,尚有未完成学业的在读研究生时应继续履行导师职责,履职期间享受指导研究生的各项待遇。
第六章 校外兼职导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学科专业发展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校外单位(含国外、境外)高水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担任我校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六条 校外兼职导师应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拓展我校该学科的发展方向;或是与我校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科研院所和实际应用部门中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
第二十七条 校外兼职导师的遴选与聘任条件原则上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校外兼职导师的遴选与聘任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外兼职导师的管理与考核办法由各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实施,考核结果和变动信息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导师进修与培训依照《沈阳师范大学教师进修管理办法》(沈师大委〔2019〕46号)执行。
第三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师范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办法》(沈师大校发〔2002〕26号)《沈阳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奖励办法》(沈师大校发〔2004〕114号)《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沈师大校发〔2005〕110号)《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沈师大校发〔2005〕1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