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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沈师大校〔2019〕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以及沈阳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抽检到的硕士学位论文。第三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分为两个层级六种结果,即:校级抽检合格、校级抽检存在不合格意见、校级抽检存在问题;省级抽检合格、省级抽检存在不合格意见、省级抽检存在问题。第二章抽检评议结果的认定方法第四条校级抽检评议结果的认定方法根据《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各培养单位要在论文答辩前2个月,聘请2-3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校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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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
沈阳师范大学全面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沈师大校〔2019〕220号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实践人才的使命与重任,导师的道德修养、学术水平、创新意识、工作作风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改革导师准入条件、评聘和评价办法,建立导师队伍建设动态调整机制,加快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辽教发〔2018〕8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近年来有关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文件。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满足人才培养需求为目标,以更新导师工作理念和提升导师的指导能力为重点,以调动导师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主线,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二、主要目标强化导师的岗位意识,通过实行评聘分离建立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导师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导师育人责任,落实教师职业规范,健全以导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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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
沈阳师范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沈师大委〔2018〕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的通知》(辽教电〔2018〕23号)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和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及《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方案》(沈师大委〔2015〕6号)《沈阳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沈师大委〔2015〕27号)《沈阳师范大学师德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沈师大校〔2017〕246号)《沈阳师范大学教师岗位管理与考核办法(修订)》(沈师大校〔2017〕2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总体要求是:以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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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
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计划分配方案(试行)
沈师大校〔2019〕1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硕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科学统筹、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动态分配机制,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方案》《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指符合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或校外兼职人员)。第二章招生计划分配原则第三条招生计划分配应综合各学科的发展需要以及生源状况,以保证各学科人才培养基本规模。第四条招生计划增量分配给重点建设学科及围绕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的支撑学科,向承担国家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师资力量雄厚、科研经费充足、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的学科和导师倾斜。第五条凡列入辽宁省教育厅建议调整的学科,不参与指标增量的分配。列入学校准备调整的学科,调减计划直至停止招生。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项目数量、科研经费情况、对研究生的资助能力与其所在学科的招生指标直接挂钩,没有达到参与计划分配条件的导师,取消当年招生计划分配资格。第七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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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阳师范大学文件沈师大校[2011]31号━━━━━━━━━━━━━━━━━━━━━━━━━━━━━━━━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学校各单位:现将《沈阳师范大学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沈阳师范大学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招收、培养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外国留学生授予学位和教育部有关中国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招生工作1.我校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攻读相应学位的外国留学研究生。2.外籍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其他各相关培养单位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招生宣传、招生资格审查等工作。二、培养工作1.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由各培养单位具体负责,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和研究生工作秘书要认真做好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2.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用一年半的时间进行课程学习和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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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
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作用,明确导师职责,提高指导水平,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有国家课题的讲师),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突出的导师,培养单位可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向学校提出延聘申请。3.在本专业领域内进行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有出版的学术著作和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4.目前承担或者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参与者应是主要研究人员中的前三位),拥有科研经费,具有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5.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方向课,有独立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聘任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2.所在单位依据任职条件组织教授委员会进行遴选,经表决过半数者,报送研究生处。3.研究生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合格者颁发
06
2019-05
沈阳师范大学关于对硕士学位论文抄袭作伪行为的处理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关于对硕士学位论文抄袭作伪行为的处理办法为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特制订本办法。一、对抄袭作伪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学位论文有抄袭作伪行为:(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三)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四)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五)引用部分超过被引用成果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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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硕士学位按其学科、专业所在的学科门类授予,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第三条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2.审查课程考试科目、成绩及学位授予门类;3.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4.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已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硕士学位中的有争议的和其他相关事宜。第五条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确认硕士学位考试科门数、科目及成绩;2.接受并审核学位申请人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3.提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指定答辩委员会主席;4.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5.研究和处理与授予硕士学位有关的其他事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6.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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