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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校一周内,新生应将组织关系转递介绍信交到所在培养单位,将户口迁移证交到学校户籍办公室。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如下:(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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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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